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