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二)擅自占用道路放置物品或者从事非交通活动;(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四)擅自遮挡、涂改交通信号;(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和平衡车等滑行工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