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

(二)擅自占用道路放置物品或者从事非交通活动;

(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

(四)擅自遮挡、涂改交通信号;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和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