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车位;

(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按照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