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等专用车位;(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依次按照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