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