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