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四条有效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