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