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