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