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