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七条有效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校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或者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从事渣土、砂石、沥青等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等安全防护装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