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二)前后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三)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不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外;

(六)机动车号牌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