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执行管控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