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执行管控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