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