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