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区域内的既有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仍继续经营的,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区域外禁止露天烧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