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采购设备或者机械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市政工程机械、企业内部机械、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满足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机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