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等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监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