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排放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等行业的项目,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更新,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