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