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