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能够确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可以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告知举报人。决定立案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有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