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