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广告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高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

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