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