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水源,积极推进雨雪水、再生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并采取多种措施给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同步安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系统建设,鼓励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生态景观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