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