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应当事前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竞得人(中标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