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取水井主体工程竣工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井工程验收申请二十日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取水井的安全管理,维护取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