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全省取水井有计划逐步关停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编制不同区域取水井关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