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