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下水调查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