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九条有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重大事项建议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提案人或报告人认为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