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