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重大事项建议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事项建议议题,提案人或报告人认为确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