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检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