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检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