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执行、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报告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相关规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