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