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