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向会议作出说明。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