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也可以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过程中,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听取公众意见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调查研究或者听证、论证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