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害公路的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

(五)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监督管理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和超过载重质量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及公路状况;

(七)设置、维护、更新建成公路的标志、标线;

(八)负责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