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