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或者提供担保。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