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