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