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坡脚护坡道、隔离栏栅以外各不少于1米宽的土地,以及用于建设、养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其他土地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公路改线而不再行驶车辆的公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换公路建设用地或者改作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的用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