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和障碍;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品、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进行集市贸易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五)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六)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七)倾倒、堆积、抛撒、焚烧物品和垃圾等;

(八)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九)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十)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