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一)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二)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三)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四)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五)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