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部分修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