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组织供热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供热设施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